答:根据《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章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在心理关爱方面应当为机构外困境未成年人提供以下具体服务:开展心理健康识别评估,对存在心理健康问题的未成年人,及时联系专业机构提供心理辅导、诊疗等支持;同时,为机构外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改善亲子关系辅导等服务。
此外,《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关注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状况,通过引入心理咨询、社会工作等专业人员开展心理健康服务。
答:1.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其他监护人;2.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担任监护人;3.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突发事件(灾害、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不能履职,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4.监护人拒绝或怠于履职,致未成年人无人照料;5.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需被带离安置;6.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紧急安置;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答:居民可联系所在社区儿童主任,由儿童主任根据居民实际情况在深圳民政未成年人保护个案管理系统上进行申请。
答:菜单式儿童关爱服务项目强调服务精准递送、资源有效匹配、需求分层响应,主要选取开发成熟、质效突出、成本可控的儿童关爱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