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会组织抽查结果公告(2015年4号)
发布时间:2015-09-1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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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市民政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和《深圳市社会组织抽查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随机抽查了12家社会组织。经调查核实,有8家社会组织在内部治理、规章制度、信息公开、活动开展、财务收支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违规问题。现将抽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公告如下:
一、暂未发现问题的社会组织(4家)
1、深圳市阳光家庭综合服务中心;
2、深圳建筑行业协会培训中心;
3、深圳市平衡医学研究会;
4、深圳市深大土木教育基金会。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责令改正的社会组织(3家)
(一)深圳市爱迪公益事业服务中心
1、存在问题:
(1)规章制度不齐全,未建立完整财务制度,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内部治理不完善,理事会召开次数未达到《深圳市爱迪公益事业服务中心章程》第十二条的规定。
2、处理措施: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按照以下要求改正:
(1)依法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财务制度;
(3)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召开理事会次数达到章程要求,召开理事会需形成会议纪要并存档。
(二)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研究院
1、存在问题:
(1)注册地址未履行变更手续,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2)规章制度不齐全,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账,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处理措施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按照以下要求改正:
(1)完成登记地址变更手续;
(2)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账。
(三)深圳市图鸥公益事业发展中心
1、存在问题
注册地址未履行变更手续,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2、处理措施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按照以下要求改正:履行登记地址变更手续。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警告行政处罚的社会组织(4家)
(一)深圳市智能交通行业协会
1、存在问题
(1)现场检查规章制度不健全,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2)财务报销不规范,财务报销项目与原始票据名称不一致;工作人员加班费存在代收代领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2、处理措施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该单位按照以下要求改正:
(1)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2)完善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报销程序。
(二)深圳市企业投资者联合会
1、存在问题
(1)注册地址与活动地址不一致,未履行变更手续,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2)换届前未报资料审核,换届后未报备理事会成员变动情况和章程变动情况,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2、处理措施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该单位按照以下要求改正:
(1)履行注册地址的变更手续;
(2)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按照规定报备换届前后资料、理事会成员和章程变动情况。
(三)深圳市棋类协会
1、存在问题
(1)注册地址未进行变更,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2)办理等级资格证书收费采用收据,未见正规发票,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
2、处理措施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八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该单位按照以下要求改正:
(1)履行注册地址的变更手续;
(2)完善财务制度,办理等级资格证书收费采用正规发票。
(四)深圳市珍珠行业协会
1、存在问题
(1)内部治理不完善,重大事项未经理事会研究决议,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2)财务制度不健全,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账,资金管理不规范,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2、处理措施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建议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令该单位按照以下要求改正:
(1)完善内部治理程序,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重大事项经过理事会研究决议;
(2)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账。
四、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社会组织(1家):深圳市欧恩光电技术研究所。
1、存在问题
该单位存在连续两年以上未年检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2、处理措施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法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
2015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