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受托人应当如何管理信托财产?
发布时间:2024-01-22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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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按照信托目的,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慈善信托财产管理的主要要求如下:
一是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目的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慈善目的是慈善信托的宗旨,委托人应严格按照信托文件规定的慈善目的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
二是受托人应当将慈善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将慈善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必须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慈善信托的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慈善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
三是对于资金信托,应当委托商业银行保管,并依法开立慈善信托资金专户;对于非资金信托,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保管。
四是慈善信托财产运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可以运用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资产,但委托人和信托公司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是委托人、受托人及其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信托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有上述相关交易,应当向社会公开。
六是受托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里情况及财务状况向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