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剩余财产应该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3-04-27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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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慈善剩余财产主要有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慈善组织终止,清算后的剩余财产需要处理的。根据《慈善法》第18条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本着近似原则,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如果章程中没有相应规定,则由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把剩余财产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且要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种情形是慈善项目终止后出现剩余财产。比如,受助者需要求助的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受助对象已经不存在了,或者为受助者募集的善款超过了求助者的实际需要等。依据《慈善法》第57条规定,在这种情形下,首先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来处理,如果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则由慈善组织将剩余善款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由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慈善组织合作发起的募捐出现剩余财产的,也适用上述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