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该如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对慈善行业组织是怎样定位的?
发布时间:2022-09-02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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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八条 慈善组织终止,应当进行清算。慈善组织的决策机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民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慈善组织清算结束后,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九条 慈善组织依法成立行业组织。
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