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认定申请指南?
发布时间:2022-03-10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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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1)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2)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3)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4)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
1. 基金会:
(1)申请书;
(2)符合《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
(3)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的会议纪要。
(4)《基金会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须签名盖章)
2. 社会团体:
(1)申请书;
(2)符合《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
(3)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议纪要。
(4)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5)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6)《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须签名盖章)
3. 社会服务机构:
(1)申请书;
(2)符合《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
(3)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的会议纪要。
(4)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5)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6)《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须签名盖章)
社会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备注: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则无需准备此项材料;属于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无需提供】